第一条 执行本法条款时,如下术语含义阐述如下: 大臣 工商大臣 委员会 外国资金投资委员会 办公室 外国资金投资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外国资金投资办公室主任,兼外国资金投资委员会秘书长 本法 2001年第八号科威特外国直接投资法 外国投资者资金 1-汇至科威特的货币、金融证券、商务票据 2-从海外进口用以投资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以及商品 3-发明创造、贸易标识、注册登记名称及许可、工程及技术设计 4-投资者对于资金的收益、利润用以追加投资或者用于成立新的投资项目 外国投资者 非科威特国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外国投资 根据本法在批准领域投入的外国资金 项目 根据本法实施的任何经济活动或者项目 投资许可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在有关方面同意之后,大臣决定给予的许可,许可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享有的权利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事的经济活动和开展经济项目 投资登记 有关投资项目文件规定的登记或者投资项目变更所需的登记
第一章 投资许可
第二条 为成立新项目、扩建项目、或者更新已有项目,项目的所有人或者法律代表,按照办公室要求的模式提交投资许可申请,申请以办公室主任的名义进行发布,文件内容如下: 1-申请人的类别(外国投资者、或者法律代表)及项目合伙人; 2-联系方式(邮政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3- 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种类和目的; 4- 项目总部及行政中心总部; 5- 公司成立合同和基本章程的正式文本; 6- 关于融资渠道、全部和支付资本金情况、原材料、国内外销售、项目对科威特的经济、环境、社会影响情况的工作计划; 7- 项目执行的时间表; 8- 投资者执行项目的能力和资质; 9- 使用本国和外国劳动力情况的文件,阐述用工比例,用工比例应根据内阁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做出决定; 10- 项目所需进口产品的要求; 11- 在外国投资项目和第三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应优先通过仲裁解决。 许可申请人得到阐述申请号以及日期的回执,递交的日期就是上述条款生效期。
第三条 在考虑本法第3条、第7条规定的同时,办公室研究递交的许可申请,并自申请递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就此提出必要的建议,委员会自申请递交之日起4个月内就提交的建议做出决定,经大臣批准后,可以延长4个月对申请做出决定。
第四条 在考虑本法第2条规定以及内阁据此做出的决定,根据本法条款大臣做出决定对项目授予投资许可。
第五条 大臣决定颁发项目投资许可成立新项目,或者决定对已有项目进行更新,无论大臣决定对项目进行更新或者进行调整,应包含项目涉及的文件和期限。 投资许可的决定应明确,自许可发出之日起,项目成立的年限。
第六条 如同意投资许可请求,办公室负责通知决定涉及的所有方面。如拒绝投资许可请求,则应书面通知并做出解释。无论是同意、拒绝、还是在发出决定之日起推迟15天考虑,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通知申请递交人有关决定。
第七条 被准许的项目业主应该遵守投资许可中规定的条件和基本目标,除非委员会建议,大臣同意,方能对项目进行修改。
第八条 投资项目申请被拒后,除非被拒时间超过一年,否则同一项目不得再次递交申请。
第二章 投资登记
第九条 所有许可均需进行注册,为此目的,注册的申请、注册注销、或者停止活动均应在注册的目录中进行登记,并附带相关的文件,注册申请人应递交带有注册号以及注册时间的收条。
第十条 自获得许可之日起一个月内,递交投资注册申请,并包括如下文件: 1-项目名称、属性、地址、管理中心总部 2-项目业主名称、管理负责人名称 自完成投资登记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布有关注册日期、注册号、以及所有开展项目的法律行为。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在被告知如下决定或者判决后,一个月内,应通知办公室如下内容: 1- 关于宣布破产、取消破产、明确停止支付债务的决定 2- 关于问题反馈的决定 3- 关于签署查封项目或者解除查封项目的决定 4- 关于取消许可或者清算项目和指定及任免法律清算人的决定 所有当事人均应告知前述的决定并在投资登记时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者法律代表或者法定遗产或者法律清算人在以下情况下应要求注销注册: 1- 永久停止项目运作 2- 清算项目 3- 取消许可 注销应在注销原因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申请,注销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注销申请人的姓名,国籍,出生地 2- 项目名称,注册号 3- 注销原因,以及证明必要文件 注销申请人获得注销的证明,并自注销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正式报纸上刊登。
第三章 监督项目及关注实施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被通知许可之日起,根据其向办公室递交的时间表,执行项目程序,实施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各个实施过程均应按照办公室每6个月出具的实施报告中规定的内容执行,报告中应包括已完成的进度以及执行项目中面临的困难。办公室应每6个月或者项目执行需要时,定期准备报告,并向委员会就此递交涵盖建议的报告。 如果外国投资者阐述没有按照时间表执行项目的合理原因, 则允许委员会延长项目的宽限期,宽限期总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业主应在每一财政预算年度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向办公室提供经财务审计员核准的上一财年的利润、亏损财务报表。
第四章 担保、优惠、便利、免税
第十五条 如外国投资者需要汇出项目资金、利润、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赔偿,则应该按照就此有关的所有法律和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许可申请向办公室提出请求,申请全部或者部分本法规定的优惠待遇,同时并应提及生产开始或者经营的时间,办公室应该在确认之后,向委员会准备报告,提出意见和态度,以便委员会根据本法采取决定。
第十七条 在授予项目优惠和免税时,委员会应考虑以下几点: 1- 技术、现代管理、工作经验、技能、营销 2- 扩展和推动科威特私营部门的作用 3- 为科威特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和培训 4- 经济发展规划和目标产业 5- 预期
第五章 惩罚
第十八条 如外国投资者违反本法条款,本条例、许可条件、以及科威特现行的法律法规,办公室就此准备并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做出解释,提出意见,如果委员会认为违反行为确凿,则可以对外国投资者做出本法规定的任一惩戒措施。 如果委员会认定需要取消许可或者清算投资,则委员会应将此案件递交法院,由法院做出取消许可和清算投资的决定。
第十九条 向外国投资者发出的传票,涉及本法第15条的第3、4款提到的惩罚的控诉,办公室应该阐明控诉的内容、原因、要求,所有上述过程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办公室应将控诉递交委员会进行研究,并准备报告提出控诉意见,提交内阁,进行考虑并决定。
第六章 最终条款
第二十条 没有外国合作伙伴的本国投资者,如果希望获得本法规定的待遇,则应向办公室递交申请,办公室应准备就此意见的报告,并提交委员会,以便采取合适的建议并报请大臣。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为项目事实上的业主,如果希望获得本法规定的待遇,则应向办公室递交申请,办公室应准备就此意见的报告,并提交委员会,以便在递交报告4个月内采取恰当的建议并将该内容报请大臣。 根据本法,给予的优惠、免税、担保应不少于此前决定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此前获得投资许可的所有项目业主准许在本法实施以前从事经济活动,但应按照要求准备报告通知办公室,在投资许可有效期停止之前或者在本条例实施一年内以两者最近的期限,在投资注册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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