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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尔投资法实施细则

二零零一年第二十六号财政经济贸易大臣令
关于在经济活动中组织外国资本投资的
二零零零年第13号法实施细则

(翻译件)


  财政经济贸易大臣在审阅了经过修订的基本制度,特别是其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关于建立商业注册登记制度一九六二年第十一号法及其修正案;关于组织财政经济贸易部及确定其管辖权限的一九九三年第二十二号法令;关于在经济活动中组织外国资本投资的二零零年第十三号法;与呈交埃米尔批准和颁布的内阁决议有关的一九九六年第二十九号埃米尔令;关于建立商业注册登记制度的一九六二年第十一号法实施细则的一九六二年第八号副埃米尔令;根据内阁2001年6月27日召开的2001年第24次例会上批准的本令草案,决定如下:

  第一条
  财政经济贸易部贸易司设立以下分类登记,用以限定外国资本投资的经济活动:
  1、 进口商注册登记。
  2、 承包商注册登记。
  3、 商业代表处注册登记。
  4、 外国公司分公司注册登记。
  任何人从事上述任何一项活动,在商业注册登记中,都将为其设立专页。

  第二条
  财经贸部贸易司负责发放从事上一条中提及的活动所需的许可证,并不得违反现行的有关投资活动类型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商业注册登记中的申请或内容变更或取消注册登记或是获取证书,应按照商业注册登记的样本填写到专用的表格。

  上述申请,如没有确认其内容真实的证明性材料,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允许外国投资者占有项目资本49%以上的股份,但须随申请附上以下文件:
  1、 商业代表处宗旨的证明材料。
  2、 公司成立契约及其基本章程。
  3、 经有关方面批准的管理或代理合同。
  4、 项目合同一份,代替执照申请。
  如文件是外文书写,则应附上阿拉伯语的正式翻译件。

  第五条
  上一条所规定的申请,将载入专门登记记录中,并将注明申请日期、编号、申请人姓名和申请内容及其所附文件清单。

  贸易司应对申请进行研究,核实是否具备上述2000年第13号法第2条中规定的条件;并将附议意见一并提交财政经济贸易大臣,以颁布有关决定。

  第六条
  财政经济贸易大臣对外国投资者的批准决定,将载入上一条所提的登记记录中。

  第七条
  对本令规定的申请收取的费用,按以下档次确定:

  外国投资者股份占项目资本49%以上 5000 里亚尔
  从事进口业务 500 里亚尔
  从事承包业务 500 里亚尔

  第八条
  所有专门机构、有关方面,应执行本令。本令自官方报纸刊登之日起生效。

财政经济贸易大臣
尤素福.侯赛因.卡迈勒

回历一四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公历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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